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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⑧】 扣押: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30份《扣押决定书》!这是山西省纪委监委在调查梁某案的过程中开具的。

  “梁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大量财物。其妻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将梁某涉嫌贪污、受贿的财物分散转移到了多个人手中。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很有可能造成证据缺失、证据链断裂,并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审查(调查)室相关调查人员介绍道。

  在梁某交代出涉案财物转移之处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迅速行动,将涉案财物一一扣押。“在我们的调查人员到达涉案财物转移地时,有好几个人正在想方设法转移涉案财物,如果涉案财物被二次移转,会给我们的调查带来很大的麻烦。”相关调查人员事后回忆仍心有余悸。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对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文件、资料进行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

  在调查太原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刘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山西省太原市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及时扣押了刘某留存的涉案补签单据、相关涉案证人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刘某及其家属用于记账的日记本等涉案证据。事实证明,这些扣押物品正是突破该案的关键点,通过扣押措施将证据固定,有力闭合了该案的证据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刘某无力狡辩。

  执行扣押措施时,调查人员首先要查点待扣押物品,调查人要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其次要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在清单上写明扣押财物、文件的名称、数量、单位、特征、编号及备注说明;然后需要各方签名确认,由调查人、持有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上予以注明;扣押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或其家属,另一份由调查人员附卷备查。扣押的财物、文件按程序移交涉案款物专户(专库)保存。

  “扣押对象通常是动产,扣押及保管扣押财物、文件过程中容易出现不仔细、遗漏等情形。监委对扣押财物、文件的监管要求非常严格,不仅扣押时调查人要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在涉案财物、文件移交涉案款物专户(专库)后,监委也要多部门、多方位进行监管核对:审理室审查扣押手续、文书有无违规违纪;财务部门依据扣押清单逐一核对扣押物品有无漏填、缺失及损坏;案管室再对整个扣押程序进行审查。进而有效避免了扣押过程中出现差错的可能。”山西省纪委监委相关调查人员说道。试点地区还规定与案件审查事实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联系,对证明案情和证实违规、违纪、违法犯罪没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和财物,不得扣押。这些制度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调查人员滥用扣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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