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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诬告陷害 保护干部担当作为

发布时间:2020-08-26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主要从三个方面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第一,诬告陷害行为的界定和认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同时,第二款还规定了严格的认定程序,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第二,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对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还对从重处理情形、典型案件通报曝光、不当获利纠正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建立澄清工作机制。《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同时还要求做好被诬告陷害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四川省达州市委常委会在学习《规则》时明确要求,对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失实检举控告要予以澄清,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是一项严谨的执纪执法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达州市纪委监委在深入调研和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达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诬告陷害行为的六类情形,细化并严格规范了“甄别、报批、核查、认定、处理、澄清”办理程序,探索建立了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析甄别,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承办部门、信访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综合会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批,上级纪委监委相关部门审核,市纪委监委或市委认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以及案件(线索)移送、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澄清反馈等一系列制度机制,为查处诬告陷害及澄清工作规范、有力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至10月,达州市纪委监委多次收到宣汉县龙泉土家族乡水古村村民汤某某实名举报该乡党委书记高某某把持基层政权、包庇纵容黑恶势力、收受贿赂10万元等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汤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调查中还发现,汤某某曾与邻居发生肢体冲突而受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30万元医药费败诉后,多次到上级部门上访,被龙泉土家族乡政府工作人员劝返,由此对乡党委政府产生不满。调查组向汤某某当面反馈调查处理情况,汤某某同意调查结论,但仍以赔偿问题不解决为由继续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判定汤某某涉嫌诬告陷害行为,于2020年1月将该问题线索移送宣汉县公安局处理,宣汉县公安局经侦查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将汤某某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检察院***管辖,2020年7月10日,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将汤某某案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以来,达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先后两次集中梳理排查出10条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5人因涉嫌违法或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提起公诉1人、行政拘留1人、训诫谈话1人、批评教育2人,1件典型案件在“廉洁四川”网站通报曝光,对19件失实检举控告进行公开反馈、澄清,收到了激浊扬清、彰显正气的良好效果。

  (熊隆东 作者系四川省达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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