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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障眼法”

发布时间:2019-10-16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今年10月我正好从事审查调查工作满一年,一年来,最让我难忘的是今年2月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我所在的第七纪检监察室孙主任安排室里开会,分析我们县的县级国有企业江苏福如东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李某可能存在挪用公款违纪的行为。

  “该线索是巡察组转来的,查看附后的一家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4月李某将该集团下属公司100万元租金转入自己银行卡账户,但是没有使用、一直放在该卡内,5天后这100万元又转回该集团下属公司。”孙主任简单介绍。

  “如此大额款项转到个人银行卡而不使用,很值得怀疑。”当时,我说出了心中的疑惑,大家也很赞同。

  为了把线索弄清楚,我通过仔细比对李某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发现2015年4月李某还有将100万元从这张个人银行卡转往另一张个人银行卡的银行流水记录。

  于是,通过进一步追踪这笔100万元的去向,可以看到该笔款项被李某用于一家公司注册资金,用完后该笔款项又被原路转回。

  “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则上述行为就属于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我们在讨论时,大家纷纷说,此案的证据收集工作非常关键,直接决定了李某是违纪还是违法犯罪。

  我们决定再实地到这家银行核实一遍流水单据。此时,就发现了问题:2015年4月李某将100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到个人这张银行卡账户,当天,他又将该款转往自己名下另一张银行卡内。然而,李某提供给巡察组的银行流水单据上只有把100万元公款转出的记录,没有提供将其转到另一张银行卡的记录。

  发现这一关键问题后,我们正面接触李某:“请你说说100万元的流向。”

  “我承认挪用100万元的事,这钱用于朋友成立房地产公司注册,而且很快就还了,我只用这一次公款,希望组织能从轻处理……”李某一到谈话室就主动承认,使得谈话进行得异常顺利。

  原来,巡察期间,巡察组要求李某提供2015年以来银行流水单据,李某害怕挪用公款行为暴露,想尽办法将流水电子版拷贝后,把转出100万元的记录删去,然后自己打印出来,并私刻银行印章盖在流水单据上,很明显,这样的“障眼法”就造成100万元一直留在李某银行卡上没有使用的假象。

  谈话结束后,当孙主任问我对这个案子有什么看法时,我沉浸在案件成功的喜悦中,心想,大概就这样了:李某银行流水单据造假的谜团解开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言证物证应该足以认定。

  然而,孙主任警醒地说了一句:“李某知道我们去这家银行查2015年的流水了。可是,2010年到2015年的银行流水单据我们还得继续分析,收集证据要全面。”

  听了这番话,我突然意识到,谈话期间,当我们把2015年银行流水单据放到李某面前时,他爽快承认,而且多次特意强调只有一次……经过进一步对繁多的银行流水单据进行仔细比对,又从李某的消费记录、银行卡信息以及知情人证言等外围情况着手,收集证据并加以固定,发现李某多次利用公司收取租金和上交租金的时间差,将收取的租金转到个人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挪用金额高达230多万元。

  原来,李某是想掩饰其挪用多笔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不久后,李某因涉嫌挪用公款,接受东海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6月15日,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8月20日,李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在东海县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

  经过这次办案,我体会到:作为调查人员,我们在办案中要全面收集证据,学会辨认,即使在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也应当理性看待,切不能沾沾自喜!

  (卢长阔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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